“气死人”该不该赔偿?贵州省天柱县法院日前以这个县电力局对死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为由,一审判决电力局赔偿其亲属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据悉,这起因“气死人”而产生的索赔案在贵州尚属首例。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5日8时许,原告舒德清之妻杨春香与原县电力局下属企业火电厂10名职工,来到县电力局找时任局长杨某某反映工资拖欠问题。杨春香向杨局长提到自己与丈夫10余年来因待遇不公造成生活极度困难,并要求杨局长予以解决。杨局长说:“你们的问题我管不了,你们找政府,找法院去……”随后,杨春香泣不成声,口吐白沫,当场瘫倒昏迷休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0时死亡。
2005年1月,死者丈夫、原告舒德清向天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电力局赔偿死亡赔偿金9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中,法院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委托遵义医学院附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杨春香的死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脑溢血是导致杨春香死亡的直接原因;杨春香生前与他人争吵是诱发脑溢血的因素。对此,原被告双方未提出异议。
另据查明,死者杨春香原系县水电局职工,2001年1月后,电力局停发了杨春香及原火电厂其他职工的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杨春香与他人前往时任县电力局局长杨某某的办公室反映问题,杨某某的语言有些生硬,让杨春香无法接受,使杨春香情绪激动诱发脑溢血而死亡。杨某某对此有一定的过错,故电力局对杨春香的死亡应负次要责任,杨春香本人负主要责任。杨某某是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伤害,其行为是代表电力局的行为。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审判处天柱县电力局赔偿受害人杨春香的亲属死亡赔偿金2.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2.6万余元。原告舒德清以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较低,明显失去公平为由,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