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审议批准了《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保护名泉的法规,毁损名泉等行为最高可罚30万元。
条例规定,对填埋、占压、毁损名泉泉池、泉渠及人文景观的;向泉池、泉渠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的;在泉水露出区保护范围内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泉池等毁损的;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停止违法行为外,最高都可处以30万元的罚款。条例还规定,对在公共场所内的泉池内游泳、洗刷衣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或者不应当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予以批准的;对条例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或者可以建设但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的工程项目,擅自批准规划、施工许可证的;未责令限期封井的;对举报违反条例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都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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