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0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执行新的“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通过其官方网站正式下发了《关于2005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通知要求,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有关要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企业(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非企业单位)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进行了调整: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563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88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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