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就鹤煤二矿“1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出通报
10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就河南省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矿“1 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出通报(安监总明电[2005] 8号),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005年10月3日4时45分,河南省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当班下井55人,升井21人,其中19人受伤(1人重伤);34人遇难。该矿为原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矿井,核定生产能力84万吨/年,1958年投产,至今剩余可采储量约100多万吨。矿井分南北两翼开采,井深620米。目前矿井北翼一、二水平和南翼已采完,生产区域全部集中在矿井北翼三水平,采用炮采放顶煤和综采放顶煤走向长壁全部陷落采煤法。该矿因资源枯竭已被列入关闭破产计划,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据初步了解,该矿在通风瓦斯管理、生产管理、劳动组织管理、干部下井带班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和问题。初步分析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8煤柱采煤工作面安全管理不到位,该矿矿级干部无人下井带班;工作面当时处于初次放顶期间,顶板没有充分冒落,上部形成较大空间,积聚大量瓦斯,在进行顶煤预裂放炮爆破时,引起瓦斯爆炸;事故波及在38煤柱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进行运输支护等作业的35人(其中有32人遇难),造成事故伤亡人数扩大。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救,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特别要做好煤矿等重点企业、行业和节假日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商河南省人民政府已责令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矿井立即停产整顿。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建议河南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暂扣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二矿的所有证照,待事故调查后严肃追究责任,提出鹤煤二矿关闭方案。为认真吸取这起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把隐患排查整改、停产整顿直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煤矿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切实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轮流下井带班,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及时排除隐患。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严格考核,防止走过场。节日长假期间坚持生产和进行检修的矿井,都要制定、落实有效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与预案。
三、加强矿井破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对于资源已经枯竭、即将关闭破产的矿井,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并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防止出现松懈麻痹思想,严防矿井在实施破产过程中发生事故。
四、严格按照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制定井下劳动定员,严禁采、掘作业期间在采掘工作面安排人员从事检修、安装等工作,严禁搞多工种超定员突击生产,交叉作业。
五、加强对放顶煤开采的管理。工作面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采用预裂爆破等措施处理顶煤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在放炮时撤出工作面作业人员;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务必于10月5日前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建议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于10月5日前将本通报转发至有关部门和各产煤市(地)、县(区)、乡(镇),并监督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