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菜篮子”工作,有望得到立法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由国务院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草案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目前,由于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投入品的不科学使用、运输和经营过程的污染等因素,特别是一些不法生产者违规使用高残留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使得一些农产品中重金属、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引起的人畜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基于此,草案明确,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根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药品、卫生、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确保公众知情权的思想在草案中得到体现。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根据草案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