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中旬以来,北京各税务所的征管员和房地产公司的财务部门一直非常忙碌。
10月20日,记者致电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第五税务所时,工作人员徐九菊告诉记者,她正在执行京国税265号文件的要求:一份关于地产企业缴税情况的调查,已分发至区内各房地产企业。
这份调查表上写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按15%的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一位知情人士介绍,事实上,近90%的房地产企业从未按预售收入15%的利润率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徐九菊也不知道这份调查回收之后,上面填写的将是怎样的数据。这份调查要求填写的项别是:2004年度、2005年上半年房地产预售收入额、销售收入额、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多月前,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和《中国税务》联合发布的2004年中国纳税企业百强排行榜,使得“纳税侏儒”成为房地产公司的一个新绰号,响彻大江南北。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问题,成为国税局不得不啃的硬骨头。
“计提”房地产
所谓企业所得税“计提”,实际上是对实施预售制的企业采取的一种征税办法,即在预售行为发生后,在每季度以预售收入为基数,按15%的利润率计算和预征企业所得税,待项目完工后确定利润和税款,多退少补。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按15%的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实并非新规,而是2003年由国税局颁发的一项政策,但终因地产企业对税率是否过高争议不止,而一直未得以落实执行。
当“纳税排行榜”与“财富排行榜”的反差跃然纸上时,国税局重新拾起了2003年的“计提”利剑。
9月29日,北京市国税局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下发各区税务局。而此文件的主旨即“计提”地产企业的所得税。
这是不是说,以后对房企纳税情况的监管,会把重头戏放在对企业所得税“计提”制度的落实上?记者就此询问东城区国税局所得税科,得到的回答是“这个是老政策,2003年就下发了”。而当记者追问工作人员,是否2003年就照此执行时,该人士却未做明确答复。
这让人联想到近几年来,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在房企纳税检查报告中出现的频率。
北京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已经取得定金和预售房款,却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最主要涉税问题之一。他们发现,由于房地产企业存在大量的定金和预售款收入,不少企业将这两项收入计入往来账户,造成企业的营业收入下降,从而躲避应该缴纳的税收科目和款项,造成税收流失。
北京国税局一位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此前的执行中发现15%的利润率普遍反映偏高、内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差距不一致、所得税不按项目征收等问题。目前,北京市国税局已将加强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计提情况的监管问题,又一次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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