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结束的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审议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民间纠纷的调解时限等作了详细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困难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县、乡财政予以补贴,解决了困扰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经费问题。此外,《条例》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受理范围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延时后仍不能调解的民事纠纷,应向当事人告知并申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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