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25日对《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这一草案对审计监督的范围、手段等均做了修改,将进一步健全中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加强审计监督的效力。下面请听本台记者刘轶瑶的详细报道:
中国《审计法》施行于1995年,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健全中国的审计制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变化,审计工作面临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符合的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国审计署署长李金华先生在本次会议上介绍了此次对《审计法》进行修改的目的和意义,他说:“近年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有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社会各界也对加强审计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以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中国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和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及企业等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种监督是综合性、专门化的经济监督。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在调整审计监督范围、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完善审计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现行法律做了部分改动。其中,对审计监督范围的调整备受关注。为了对国有资产实施更充分、有效的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修正案草案把审计范围从原来法律中规定的“国有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改为“国有控股的”或“有国有资产的”,原来的“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以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谈到这一改动,审计署法规司副司长王秀明先生日前向记者介绍说:“原来《审计法》规定的范围是以‘国有’为主的,但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主体多元化,多种所有制成分越来越多,大量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都变成国有控股的,所以我们这次在监督范围上做了调整。如果不调整,这个监督范围就越来越窄了。所以我们这次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家事业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都改成国有及国有控股和以国家投资为主的。从国际惯例来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审计机关不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进行审计,还要对国有参股单位和凡是接受财政补贴的单位都要进行审计。”
近年来,中国审计署的年度审计报告均披露出一些严重的经济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更好地确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真实性,修正案草案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将不再只取决于各平级政府,而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此外,鉴于目前中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普遍展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要对各有关单位负责人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以进一步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
对于备受瞩目的审计报告,草案也对其进行了重新定位,将其从审计机关的内部业务文书变为了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以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同时,草案还就如何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和审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做出了详细规定。对此,李金华表示:“鉴于审计工作专业性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工作,为加强对审计工作质量控制,草案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审计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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