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以后,辽宁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即使本人违章,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10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其中,农民工工伤后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工伤认定标准细化等内容值得关注。
工伤储备金,确保“伤有所补”
据介绍,截止2005年9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429万人,享受工伤待遇人数为66988人。《办法》规定,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全省企业职工、雇工都将因此受益。
为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基金不敷支付的难题,《办体》特别提出,设立工伤储备金。各统筹地区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用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确保工伤职工能切实得到补贴。
上下班遇车祸,本人违章也算工伤
《办法》对工伤认定进行细化和补充。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受伤害职工虽然本人有交通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应当认定为工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延君认为,该条款的确立,有利于克服和杜绝同一情形在不同地区认定结论不同的现象发生,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伤,可一次领取补偿金
农民工经常从事苦、累、险、重工种,也是遭遇工伤最多的群体。《办法》首次提出了农民工工伤后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为在辽宁打工的农民工吃了颗定心丸。
单位不缴费,工伤待遇单位出
单位不给上工伤保险,欠缴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可咋办?《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如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但自发生事故之日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在此期间补缴的除外。由于用人单位少报工资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徐延君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用人单位恶意欠费,逃避应当依法履行的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