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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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10月22日,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作说明时说,公约批准后,有关部门将按照计划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如制定反洗钱法、修订刑法中有关行贿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等。
引渡、移管、执法进行国际合作
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员以及执法合作等。
据公安部资料显示,从1993年到2005年1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中国已先后将230多名犯罪嫌疑人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回国,也将若干名从外国潜逃至中国的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国。但是,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包括贪官)。目前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被遣返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中国一贯重视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自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在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70余人。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等3人贪污挪用公款达4.83亿美元后潜逃美国,经过大量的外交努力,余振东于2004年被移交给中方。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说,《公约》为各国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国际法依据,有助于我国逐步解决查办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问题。
联手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
全力追缴“腐败资产”
据公安部统计,中国外逃的500多名经济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高达700亿元人民币。仅通过双边司法协助追缴这些被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腐败资产比较困难。
按照《公约》的规定,腐败分子将资产从一个缔约国转移到另一缔约国后,资产流出国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追回资产,例如在资产流入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要求确立对这些被转移资产的产权或者所有权。缔约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在必须就腐败资产没收作出决定时,应当承认另一缔约国依据《公约》对腐败资产所主张的合法所有权。
通过洗钱,将资产转移出国,是许多腐败分子惯用的伎俩。《公约》对反洗钱给予了重视。《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建立全面的国内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金融情报机构以及信息共享机制等。例如《公约》特别规定,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存入大额账户的资金的实际受益人身份,并对正在或者曾经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者这些人的代理人,所要求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强化审查。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腐败资产的返还是《公约》的一个焦点问题。有效地将被转移的资产追缴回国,还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对犯罪所得的追缴与处理的相关制度,修改、完善相关的诉讼法律程序。
立足国内,深入开展反腐倡廉
建立防范贪官外逃机制
批准《公约》,对于我国开展反腐败工作有利。有关专家同时指出,对《公约》批准后的国际合作,也要有客观的估计。不能期望《公约》一批准,那些外逃的腐败分子很快就被引渡、遣返回来了,那些被转移的资产就能被顺利追缴。因为其中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不仅是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外交与政治因素。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说,我们除了密切关注其他缔约国的态度和动向,采取相应对策之外,关键还是要立足于做好国内工作,尽快建立起完善、有效的防范腐败分子外逃的工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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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政府于当年12月10日签署。截至今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公约》。《公约》将于今年12月14日生效。《公约》共71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中国政府签署《公约》后,经过将近两年的积极准备,依法将《公约》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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