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轰动全国的“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及其家人与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签订了国家赔偿协议书,共获国家赔偿45万元。当年为佘祥林案作“良心证明”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倪新海、聂麦清共获赔2.5万元。
根据赔偿协议书,佘祥林在国家赔偿请求书中提出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赔偿请求总计126万元。双方协商确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京山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佘祥林226000元。
因佘祥林案曾被公安机关关押41天的佘祥林大哥佘锁林在赔偿请求书中提出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取保候审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203127元。双方协商确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京山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请求人佘锁林4000元。
想方设法为儿子伸冤的佘祥林母亲杨五香被当地公安机关关押长达9个月,并不久逝世。为此,佘祥林和父亲佘树生,以及兄弟姐妹佘锁林、佘翠娥、佘桂林、佘梅林提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238671元。双方协商确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京山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220000元。
上述3项赔偿金共计45万元,协议要求在2005年11月7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赔偿请求人表示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不得再依本案事实主张任何权利。
倪新海和聂麦清分别提出151704元、326388元的国家赔偿,双方协商确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京山县公安局分别一次性赔偿倪新海3000元、聂麦清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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