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已是社会共识,但如何收回则非常复杂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50项措施,启动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全面改革。而其中,“死刑核准权将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为何收回
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直接剥夺罪犯的生命。
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对判处被告人死刑有严格规定,除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死刑案件等普通程序,还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是保障立法规定适用和司法程序正当的重要程序。中国1979年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但后来,在1983年的“严打”中,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死刑复核权作了重要修改,即“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此后,1991至1997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授权云南、广东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只有危及国家安全、部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死刑案件要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96年、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将死刑核准权上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纠正。据《财经》了解,目前由各省高级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占全部死刑复核案件的近90%。
近年来,伴随着人权观念的普及,社会各界吁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收回死刑复核权也一直是司法改革中的热点问题。收回死刑复核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是防止冤杀错杀,二是控制死刑数量。
“根据我掌握的资料,最高法院复核的现有死刑案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数量高达25%,触目惊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告诉《财经》,最高法院复核的情况尚且如此,死刑复核权分散在各地,其造成的死刑标准适用混乱,更可想而知。
今年以来,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河南胥敬祥“抢劫”冤案等连续曝光,更将死刑复核权收回问题逼上风头浪尖,解决问题迫在眉睫。
如何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财经》,今年“两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考虑改变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终于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位负责人也向《财经》坦言:“具体工作怎么做还没有定论,现在还只是在筹备阶段。”
“收回是一句话,但如何收回,复核程序又如何完善,将非常复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告诉《财经》。
陈瑞华教授也特别指出,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并没有对最高院此番收回死刑复核权做出相应的配合,显然对一些程序问题并未达成共识。
收回死刑复核权,首当其冲的是人员问题。由于目前各省高级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占全部复核案件的近90%,收回后全部交由最高法院复核,人员编制的压力可想而知。
据透露,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将掀起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最大规模的人事扩编,中央已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新增数百名法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在各地考察干部,选拔基层有经验的审判员参与死刑复核工作,以期能够缓解压力。
死刑复核权的程序也非常重要。究竟是由高级人民法院上报,还是由被告人上诉,直接关系到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审理程序还是一个行政核准程序,进而关系到复核需不需要开庭、到底进行事实审还是适用法律审等问题。
此外,还有主体问题、审理期限等问题,包括辩护律师如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其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地位与职责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是否需要设定审限、如果设定,多长时间为宜等等,“这些具体而细致的问题,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陈卫东教授说。- (注:此文原标题为:死刑复核权归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