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突出奖优罚劣
公务员法关于考核制度的规定,突出体现了奖优罚劣的机制作用,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惩戒。
公务员法将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强调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例如:定期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可以享受年终奖金,而“基本称职”的,不享受年终奖金;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实行年度考核的方式,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
在奖励上,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执行职务的法律保障作出了规定。公务员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涉及到公务员执行了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如何确定其个人的责任,是否受法律追究的问题。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即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一个责任分担的设计,较好地处理了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保证政令畅通与维护法制的尊严、抵制克服官僚主义两方面的需要,使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得到平衡。
同时,公务员法规定了严格的纪律惩戒,针对公务员的职责和地位规定了公务员的16项纪律: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参加罢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这些纪律规定,体现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旨在加强对公务员的约束,促进勤政和廉政建设。同时,为了惩罚违法违纪行为,公务员法规定了六种处分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对处分程序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实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方面,规范、合理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高效和稳定的必要条件。对此,公务员法根据改革和调整的指导思路,对公务员的工资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作出了规定。主要是: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等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聘任制纳入任用补充形式
公务员的职位聘任制度是公务员法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所谓“聘任制”,是机关通过聘任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与选任制、委任制相比,聘任制具有引入市场机制、开放灵活、吸引人才、节省用人成本等特点。借鉴国外公务员管理采用聘任制的方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创新和发展。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此,公务员法对聘任合同的主要内容、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协议工资制以及因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仲裁制度等,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规定交流与回避制度
有计划地实行公务员岗位的转任交流,是公务员科学管理的又一项重要措施。公务员法总结了过去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对公务员的岗位交流作出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公务员任职的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这些制度措施有利于对公务员的培养,维护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形象,帮助公务员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羁绊,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完善退休与辞职辞退制度
公务员的退休制度对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具有重要作用。公务员法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继续实行国务院颁布的公务员退休条件和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对于工作年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差不到五年、而且工作已满20年的,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增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其责任意识。公务员法还对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不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务员,规定可以采取辞退的措施。
申诉与控告是合法权益
公务员法对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申诉、控告程序是一个重要方面。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认为存在错误,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还可以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受理机关和控告受理机关,必须及时予以处理。□(本文作者侯建良为国家人事部副部长、李飞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