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今天《东南快报》报道:近日,平潭县法院对非法介绍有关人员到伊拉克务工而导致发生“七名中国人被伊拉克武装分子绑架事件”(本报曾作报道)的李良英、李桂武、张祖忠三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良英、李桂武有期徒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张祖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中旬,郑某(批捕在逃)在了解到可由约旦转道进入伊拉克后,在平潭县城关及一些乡镇张贴广告,以盈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去伊拉克务工。后共有十多人陆续来“报名”去伊拉克,郑某与他们约定:包括各项费用在内,每人总费用人民币23800元,且应先预交押金2000元。之后,郑某向上述人员收取护照、二寸相片及身份证复印件用于办理到约旦的签证。上述人员中魏某等六人系被告人李良英介绍给郑某。
郑某与被告人李良英、李桂武约定:李良英每介绍一人向郑某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000元,务工人员应当由已在伊拉克境内的被告人李桂武到约旦接应到伊拉克,郑某应支付被告人李桂武接运费每人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张祖忠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北京某公司为魏某等人代办了赴约旦的签证,又应郑某要求为上述人员代购了从厦门到约旦的往返飞机票,向郑某收取代办签证及购买机票等费用每人人民币12000元。
由于伊拉克局势紧张,上述“报名”人员中只有被告人李良英介绍的魏某等五人,由厦门乘飞机前往约旦。被告人李桂武同林某从伊拉克以800美元的价格雇了一辆汽车前往约旦接运。同年4月11日,在途经伊拉克境内某处时,上述七人被武装分子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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