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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纲要”向司法现代化迈进了一步,方向是对的
10月27日,早闻其声,不见其文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以下简称“二五纲要”)终于正式出台。“二五纲要”是继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又一个综合性改革文件。
早在2002年4月成立的“二五纲要”起草小组历时两年,数易其稿,在2004年4月将草案下发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此后又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等会议讨论了这个基本定型的草案。
但是,为了使“二五纲要”成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具体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按计划于2004年发布这一文件。
2004年底,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出台后,起草小组根据中央的精神又反复对“二五纲要”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使它真正成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系统部署法院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二五纲要”涉及“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与司法政务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及“继续探索人民法院体制改革”八个大项,共50条。
其中关于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审判委员会改革、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内容迅速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既要改革,又要稳步前进,这与中央的改革部署是同步的。‘二五纲要’向司法现代化迈进了一步,方向是对的。”参与此次最高院专家咨询会议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对“二五纲要”给出了积极的评价。
摆脱地方行政部门干扰办案
在“二五纲要”的第48条中提到:“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基本保障标准。”
地方法院现行的财务体制是,办案经费归地市一级政府划拨,给法院的独立审判造成了障碍,特别是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当地税务部门的案件更是难以秉公执法。给地方法院穿小鞋、降低预算的事件屡见不鲜。
“如果财务制度的改革目标可以实现,有助于法院审判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陈光中认为,“将财务费用都集中到中央,难度非常大,因为各省之间贫富不均。但若以省为单位,实现中央及省的两级管理,难度将会减小。”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也提出要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
最高检在此问题上,显得有些谨慎。10月25日,记者致电最高人民检察院宣传部,一位负责人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最高检印发的实施意见也仅仅是最高检对未来改革方向的一个思考,目前,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举措,所以,他认为“没有什么可以炒作的价值”。
这一说法在基层检察院也得到了印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负责人也承认,到目前为止,他们也没有收到最高检关于这方面改革的任何正式文件,“我们关于这一点知道的和普通老百姓一样多,没有更多实质性的内容提供。”
他同时表示,关于这样的改革,检察院方面也一直在讨论,认为这是司法改革的一个内容,学界已经讨论了好几年,但是,未来是不是要这样还很难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湃对此条目标比较悲观,他对《瞭望东方周刊》说,财政权是干扰司法的因素之一,更多的干扰还来自领导的“条子”和“招呼”。
“如果中央支持,下决心改革财政保障制度,改革难度会减小,就能逐步实现改革目标。”陈光中表达了他的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