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哈市恢复供水时水质卫生、安全,消除各类污染隐患,防止水污染事件和介水传染病的发生,25日,省卫生厅下发《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恢复市政供水保障水质卫生安全应急方案的通知》,告诫群众供水恢复后不要马上饮用。
通知要求:恢复供水时,水源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水源水卫生要求。重点要对本次污染的苯、硝基苯等项目进行监测;供水单位要加强出厂水监测,除按常规
检测项目检测外,应增加本次污染项目的检测,同时要增加检测频次,出厂水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水质检测,包括水源水、出厂水及末梢水。水源水、出厂水除常规检测项目外,有条件的还应增加本次污染的项目指标;为防止二次供水污染,应适当增加末梢水检测点数量;如为间歇式供水,停水期间管内易形成负压造成污染,各物业管水单位和卫生监督机构可做余氯检测;管水单位发现水质有感官异常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供水单位要坚持做好水质消毒工作,特别是加氯工作;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广泛进行饮用水卫生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群众在恢复供水后,不要立即饮用,要将水放至无色无味,方可使用,不能喝生水;各医疗机构在此期间加强信息报告,发现群体性腹泻病,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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