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王玉庆表示,这是一部对我国核技术应用发展极具实用性和前瞻性的法规,是我国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里程碑,也是我国政府为完善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介绍,《条例》共7章69条,与原条例相比较,在监管的主体、监管的体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明确了统一监管和分工协作,规定环保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明确地划分了环保、公安、卫生、商务、海关等部门的职责范围及相互之间的协作关系,明确了监管部门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责任;强调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全过程监管;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分级管理;完善对辐射工作单位许可制度;更新了对辐射工作单位的安全与防护要求;增加了放射性废物和辐射事故管理内容,规定放射性污染场所必须实施退役,提出辐射事故分4级,明确了事故报告和分级处理责任;对辐射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影响及辐射事故信息发布作了细致的规定。
《条例》是在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基础上修订完成的,于今年8月经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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