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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媒体的一则报道引起人们关注:沈阳一些农民工拿着法院下达的判决书,却迟迟拿不到血汗钱。无奈之下,在街头以550万的价格出售款额为650余万的法院判决书。
判决书能否买卖?司法权威是否得到破坏?法院判决执行难能否因此得到缓解……日前,在中国法学会举办的“如何认定买卖判决书的性质”座谈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等的专家学者针对一系列焦点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张甫旗:不反对,不提倡,要加以规范
以学者身份应邀座谈的张甫旗认为,买卖判决书现象和执行难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虽然买卖判决书只是个别现象,但却有逐渐上升的势头。对于这一现象,不能笼统地用合法或者非法来判断。合同法规定了不可转让的债权种类,但对于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并没有规定,所以认为买卖判决书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买卖判决书的现象,张甫旗主张不反对,不提倡,要加以规范。不反对,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不提倡是因为判决书以及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不是普通的商品,不适宜拿来叫卖。低价出卖判决书,不利于维护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判决书被买卖,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张甫旗建议,对此现象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调整和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主编陈桂明:有损司法权威应该禁止
陈桂明认为,虽然实体法对买卖判决书没有禁止性限制,但是在执行程序上是不可能实现的。申请执行权或请求执行权是不能转让的,就算是买到了判决书,也不能当然地作为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到目前为止之所以还没有出现买卖判决书成交的案例,主要原因可能就是如此。
陈桂明认为大多数出卖判决书的人,目的在于通过出卖来炒作,引起公众关注。这种行为有损司法权威,对其禁止是有益的。陈桂明建议,应通过立法的方式禁止买卖判决书,但可以借鉴美国“诉讼信托”制度,实现债权人对其债权的转让。这样既尊重了司法权的权威,也满足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自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邱本:加以规范完全可以提倡
邱本认为当事人出卖判决书的动机,很多还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去执行判决书,但是如果判决书没有得到执行,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这种做法是没有道理可言的,只要通过法律对此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完全可以提倡。 邱本说,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法院不能很好地去执行判决书的现象,因此要对执行程序进行改革,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完成率,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买卖判决书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冰: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彭冰认为,买卖判决书问题要放到更深层面上进行考察。从经济层面上讲买卖判决书的行为是可行的。他列举了三个理由支撑他的观点,一是买卖判决书,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实现出卖判决书人的债权。二是从执行成本来说,执行不了的案件往往是债务人逃避责任,隐匿财产。债权人在衡量成本之后,做出转让行为是符合债权人利益的。第三,判决书的买受者可能与债务人有种特殊关系,更有可能实现债权,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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