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后一直受到国内外媒体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要在党内建立健全并实施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事项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十项重要监督制度。
这十项制度相辅相成,将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发挥重要作用,从而形成一个完整而有力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其中的“罢免或撤换”制度,可以说是一项在作用上属重中之重,而在落实和执行上则属难中之难的制度。
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约束行为
作为一种用民主的办法解决执政党内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基本制度,“罢免或撤换”与现有的党内撤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行为,即是上级或同级党组织对犯错误或不称职的干部作出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而前者则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行为,即是由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或党的委员会成员向党的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要求,有关党组织按程序受理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这项制度的建立,将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一个重大创新和突破,是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步骤,因为所谓民主选举制度,其实质包含两方面重要内容,一是民主选任,一是民主罢免,只有民主选任,而无民主罢免的领导干部决定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存在重要残缺的跛脚制度,只有二者并重,有机结合,才是一种比较完善的民主决定领导干部的制度。
“罢免或撤换”制度牵涉到方方面面,建立和推行这项制度既需要胆略和勇气,又需要科学方法和慎重、稳妥的具体策略和措施。
人大“罢免”制度可资借鉴
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样的论断,这是党中央对发展党内民主的认识的新高度。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中,执政党首先致力于党内民主,以稳步发展党内民主为突破口,带动和推进国家和全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这是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之路。
“罢免”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主监督机制和制度,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已经建立健全,而且实际运用的效果也比较好。这一重要实践,对于建立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而言,既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同时也形成了强大的压力和动力。
以发展执政党的党内民主促进国家和社会民主这一既定方略,客观上要求党内民主必须先行,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已有的民主制度和机制,执政党内更应该有。自《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党全社会就一直在高度关注着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启动和实施。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对国家、对人民、对整个中华民族乃至对世界高度负责任的执政党。党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充分体现了这种高度负责任的精神,都是在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深思熟虑的基础上作出的。言出必行,行而必果,这是被实践所证明的党的一贯作风。在《党内监督条例》这样的党内基本法规中严肃地提出建立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是有准备和有针对性的,是有决心和信心将其付诸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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