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年来,我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或借用车辆的现象有所加剧,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违规擅自驾驶公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伤及无辜群众,有的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12月6日,省纪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通知》要求,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
领导干部确要开公车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通知》要求,凡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予以清退。确因特殊业务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同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备案。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负责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公安交警部门对领导干部持有驾驶证照情况,驾驶公车、借用车辆或私车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擅自违规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领导干部违反交通法规要报纪检部门 《通知》还要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严格对领导干部驾驶证照的发放和管理,严肃查处考证、发证过程中发生的弄虚作假、把关不严行为。对领导干部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一律按违纪处理 领导干部凡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甚至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一律按违纪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要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从严处理,同时必须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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