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初并不知道是机关的网站,我一开始就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念,我进入网站的目的是阻止别的非法入侵者继续破坏网站……”昨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甘肃首例典型的网络黑客案在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脸无辜的少年“黑客”季某面对法庭的审理这样说道。该案当庭没有作出宣判。
“黑客”少年:当初不知是机关网站 昨日上午9时30分许,法庭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中,季某作了自行辩解:“我当初并不知道是机关的网站,我一开始就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念,我进入网站的目的是阻止别的非法入侵者继续破坏网站,直到第一次被提审的时候我才知道是机关网站……”
公诉人:表示同情和惋惜
庭审中,公诉方与季某的辩护人展开了辩论,尤其是对季某在网站上留的“警告管理员”一事辩论激烈。公诉人认为,季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被告人是一个很有天份的少年,作为国家公诉人我对他表示同情和惋惜,但同情和惋惜并不能代表法律,法律是严肃的、公正的,希望法院能够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其从轻量刑处罚。”庭审最后,公诉人表达了自己对季某的惋惜。
律师:保护人才 慎重审判
而季某的辩护律师安利认为,首先季某并不是一名孤胆英雄的“黑客”,他本人登陆兰州市某政府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只是盲目的选择,漫无目的的浏览到该网站,并无其他恶念。其次,安律师认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个罪名既是个新罪名,也是个结果犯,而非单一的行为犯,行为特征与损害结果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结果要件不成立,该罪名也就不成立,该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出具的损害结果证据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季某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据此,请求法庭能够从侧重“人权”和保护人才的角度出发,对该案作出慎重审判。
法律解读: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件回放:少年“黑客”攻瘫机关网站
季某今年20岁,是甘肃省嘉峪关市人,高中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大学校就读。据公诉机关起诉称,2005年6月1日21时许,季某在嘉峪关市“乾龙”网吧上网时,利用从互联网上黑客教程获取的方法,下载软件并扫描到IP地址为“兰州某政府机关的公众信息网”服务器上,并远程登陆了这台服务器,创建了具有系统管理员权限的用户“XIXI$”,季某在取得最高管理权限后,远程控制了这台服务器,修改了系统所有用户的密码、SQL用户密码,下载、安装、运行含有“病毒”的软件,制作“警告管理员!!.txt”留言,致使该服务器主机最高权限密码失效,造成该服务器主机系统管理失控约12个小时,导致该政府机关网站瘫痪,严重影响了市政府的正常工作。
事情发生后,兰州市公安局立即采取抓捕行动,今年9月14日将季某被逮捕,公安机关经过慎重的分析,于10月19日以季某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致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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