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人士表示,由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是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但发放工资和薪金的时间与税款入库时间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会跨年度,所以很多单位和个人都存在着一些误解。
《通知》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单位在2006年1月份向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余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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