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4日正式生效,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和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正司级巡视员黄风当日做客最高检官方网站《正义网》,解读《公约》对促进反腐国际合作的意义。
包括中国在内的39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没有加入。
有网友问,反贪部门能否调查在海外留学的高官子女资金的来源?
黄风说,对于被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公约》第五章规定了两类方法进行追缴。第一类是直接追回,如果能够证明在外国的资产属于非法所得,可以到资产所在地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证明这些财产属于国有资产,从而收回对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另一种是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对有关财产作出没收的决定,然后请求外国司法机关予以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直接提请外国司法机关在当地对非法转移财产的人员提起刑事诉讼,没收他们的财产。
在回答网友《公约》如何狙击外逃贪官的问题时,黄风指出,有些国家的法律要求以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开展引渡的先决条件(条约前置主义)。目前,《公约》对于条约前置主义国家没有约束力,他们可以以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由拒绝开展引渡合作,这是《公约》的一大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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