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沈阳12月21日电报道:“这是一部‘含金量’很高的地方政府规章!”沈阳市环保局局长李超今天一见到记者,就拿出刚刚发布的《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谈起来,兴致很高。这个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沈阳市希望借助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一整套新机制,为环保工作打开新局面。据介绍,制定政府规章规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在国内还是首例。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出现可能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发布一切能够帮助其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损害的信息。”———环保主管部门、污染企业充分公开信息,是李超给《办法》归纳出的一大亮点。他介绍,按照《办法》,环保行政部门除了要公开各类环境标准、环境功能区划及区域内环境质量状况,还要公开各类污染企业排污状况和污染治理状况,乃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等。对于经环保部门认定的污染企业,应当定期向公众“自曝家丑”。《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书面、口头查询或网站、期刊查询等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
明确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九项权利,成为让“亮点”真正闪光的保证。依法定方式参与环境立法,参与环境政策的制定和环境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成为这些权利的核心内容。而在媒体公布、召开论证会、审批中要求附带公众意见等方式,则使权利的行使有了程序保证。比如,想在社区内开办一个KTV歌厅,必须通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征求居民意见,附在审批申请的后面。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要有对居民意见的采纳情况的说明。
为了便于公众参与,《办法》还要求,市、县、区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环境咨询委员会,里面必须有公众的代表,还要聘请环保监督员。
李超告诉记者,传统的环境保护,尤其是高危险行业的环保工作,由于有意无意忽略了公众的参与,造成环保部门疲于应战;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带来不必要的恐慌和损失。“这次,我们就是试图引入公众参与的力量,改变‘政府—企业’的单边管理格局。为了确保‘政府—企业—居民’多边格局的平滑运作,《办法》还特别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制。不仅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在公布信息、申请审批过程中违反《办法》的,也将受到罚款等处罚。”
反响
政府、企业和公众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化工行业是高危险行业,虽然企业新上项目、安全生产、三废排放等都有严格的技术指标,但是将项目的危险性完全告知公众,是否会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妥善处理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关系,还需要依法对社会各方的利益作出平衡。
———沈阳化工集团丙烯酸项目副总经理巩渊博
作为市民,我们有权知道自己的生活环境是否安全。《办法》的规定体现了对群众知情权的尊重。事先告知无疑比亡羊补牢要科学得多、经济得多。对外发布信息、强调公众参与,虽然会增加办事程序和时间,但这是获得安全、舒适的生活应该付出的代价。
———沈阳市民冯勇
《办法》的出台是环保法制化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开创了公众参与环保的先河。危险并不因为掩盖而不存在,企业应该勇于对外阐明危险,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国家对于企业开工的安全条件、安全生产操作、环境损害赔偿等都有相关规定,只要严格依法办事,企业不必担心公众的参与会扰乱自己的生产经营。
———中国政法大学王灿法
《人民日报》 (2005年12月22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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