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消息是真的?要知道,这些单位在过去可都是自己先变了,然后才通知的!”12月20日,在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2号院,夏大妈告诉记者,直到现在,她还有点不相信呢!
让夏大妈惊叹的,是这样一则消息:水、电、气、暖、民用通讯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收费项目发生更新、变动时,要在第一时间公布有关信息,以充分满足群众的“知情权”。今后,河南各公用事业单位都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公开服务事项,把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出来,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
这是记者从近日召开的河南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的信息。副省长刘新民要求,各公用事业单位要把看得见、摸得着的事项作为公开的切入点,用制度的形式将群众关心的问题逐项列出,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
河南省政府规定强调,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各公用事业单位都要公开各类公共服务事项,要在服务窗口、大厅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等基本信息并提供咨询。
同时,各公用事业单位要利用各级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的门户网站或局域网,及时公开涉及服务行业相关收费项目的调整、价格变动、政策变化等内容。对水、电、气、民用通讯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要通过设立服务热线,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价格听证会等途径,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当事人。
公用事业单位实行办事公开,还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河南省政府规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办事公开工作。要严格落实责任,对办事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在办事公开中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实行公开或在公开中有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追究责任。 《人民日报》 (2005年12月24日第五版)记者王明浩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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