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司法部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份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修改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公证机构设立、公证员准入等方面的部颁规章有望在2006年3月1日前后出台。
“完善与公证法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十分重要。目前司法部正抓紧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主要涉及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管理、公证程序、公证收费以及招投标、拍卖公证业务等方面。”
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在27日举行的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后还将陆续制定、修改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争取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形成以公证法为核心的公证工作法规、规章体系。
据了解,除了公证法以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继承法、合同法、担保法、招投标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公证职能和公证效力作出了规定,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公证法规或规章,公证员准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证机构设置和管理、公证业务程序、文书格式、质量监控、公证执业监督处罚等都有一定的规范。
讨论和修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正是司法部举办此次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部要求各地下一步要根据公证法和新的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地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该制定的制定。此外,还要配合有关部门,围绕制定物权法、修改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积极主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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