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医院在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测和治疗收费上不得区别设备产地、型号,并遵守"不盈利"原则
在多次推进药品降价之后,发改委又对医疗器械检查费用施以改革重手。
“不得区别设备产地、型号,应根据医院不同等级,合理拉开差价”。12月15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制订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首次表态要扭转使用国产设备、进口设备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局面。
《通知》还首次宣布将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并公布平均成本,各地参考平均成本制定价格,并强调要遵守弥补合理项目、不盈利原则。
减负成关键词
“器械检测治疗费用给患者造成的负担正在加大,必须得到控制。”近日,发改委价格司医药价格处处长郭剑英向记者表示。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证明,器械检查费用已经成为继药费之后病人的第二大负担。其中《2004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显示,门诊及住院病人药费比重开始下降,检查治疗费比重却呈上升趋势。
“《通知》发布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能够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醒医院不要超前盲目配置各种大型设备。”郭剑英表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贡森的研究显示,我国以CT和核磁共振仪为代表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实际工作量,不到潜在工作能力的一半。即使不考虑诱导消费因素,设备能力也存在50%-60%的浪费。
“以往医院在设备损耗计算上的投机取巧,实际上使患者承担了过多的成本,这在以后将被禁止。”发改委价格司一位人士表示。
此外,两部委《通知》还规定,各地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必须明确项目内涵等具体服务内容。
“巧立名目重复收费,这样的事情在不少医院都存在,物价、卫生部门很难及时做到一项项检查,患者对检查项目的明细也是不明就里,被动‘挨宰’,这是监管上的一个盲点。”北京某医院一位人士表示。
统计表明,目前我国大型医疗设备使用频繁,但多数是在做“无用功”。经检查发现病症的只占检查人数的30%,远远低于卫生部要求的阳性率达60%的标准。也就是说,至少有一半的患者做了不应该做的高价检查。
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国16%的CT扫描没有必要。
一位接近发改委价格司的人士透露,“降价的压力之一来自于年中的审计。”在今年6月28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审计报告中指出,2001年以来,(北京)10家医院收取药品和医疗器械厂商等支付的各类折扣、回扣等约3亿元。
“由于医院未将这部分资金用以抵消药品和医疗器械售价,而是大部分作为医院盈利或用于购置设备等支出,最终还是增加了患者的负担。”李金华说。
“不盈利”导向
统一大型医用设备检测治疗价格背后蕴涵着更深的意义。
在不久前医药行业协会的一次峰会上,参会的发改委医药价格处处长郭剑英曾阐述了《通知》的设计构思:发改委最终意图在于药品降价后,再进一步统一降低器械检查、治疗的收费标准,但在目前价格双轨制的情况下,难以同步推进,所以发改委和卫生部计划先把收费标准进行统一。
郭剑英表示,政府统一公布平均成本目的就是取消各地在设备成本核算中不准确、不严格的部分,促进设备使用价格降低,从而降低患者的医疗负担。
“各地原先拥有独立制订价格的权力,直接统一价格,涉及到权力收放的问题,也很难保证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因此公布平均成本的做法更巧妙。”发改委一位人士评价。
郭剑英表示,这个平均成本虽然被称为“参考”,但却可以保证很强的约束作用。理由是,《通知》中要求,“各地制定和调整有关项目价格后,应及时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
“如果价格高了,总该给政府、给百姓一个说法吧?
《通知》会发挥很强的作用。”郭剑英说。
“‘不盈利’,而不是‘不营利’,一字之差,正是这个文件的核心精神。”发改委一位参与制订《通知》的人士反复解释,《通知》意味着,在逐渐降低药品价格后,政府计划斩断医院“创收”的另一重要手段———利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和治疗牟利。
而《通知》中规定,财政经常性补助和药品差价收益应用于冲抵医用设备使用等方面的服务成本。
“政府不只加强了作为,而且正在讲求作为的技巧。
不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简单应对手段,而是打通整个产业链,通过其内在的调节作用,引导合理走向。”陈东说。他是北京东方人(EEC)管理顾问机构首席顾问,长期关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并为多家医疗企业做过研究报告。
陈表示,《通知》中统一国内外设备使用价格的思路,显示出政府并没有对约束设备本身价格方面花费过多精力,而是通过对国内外设备使用时的价格做出统一规定,借助对下游使用价格的调整,最终引导医院在上游采购时做出新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