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降低药价、减轻百姓负担,相关部门从1999年开始施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然而,这项制度至今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关部门对此有总结:
一是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不确定药品采购数量,存在大量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中标就死"的现象;二是执行合同不严格,医疗机构不按合同采购药品、及时付款,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三是招标程序过于繁琐,中介机构收费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四是有些医疗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未将招标降价的好处大部分让利于患者;五是监督不力,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医疗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未进行严肃查处。
药品招标采购不幸走了味,患者不仅没有感受到招标应带来的药价降低的好处,反而要花数倍、数十倍的高价就医用药。根源在哪里?医疗机构自己设计招标方案,自己主导招标工作,自己决定采购,集运动员、裁判为一体,就是根源。由于医疗机构本身就是一个追逐利益的部门,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天然的本性,在相应的监督制度未能建立起来的时候,他们逐利的欲望就会充分释放出来。因此,曝出招标与投标串通,投标企业联手抬价,标书条款不公平,评标过程不公开等种种黑幕,也就毫不奇怪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2月29日,有媒体报道,深圳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了新的改革举措------今后将由政府主导,以政府采购模式集中采购药品,医疗机构不再行使技术决策权;采购方式也将从过去的一味强调招标,改为招标与非招标方式并重。
药价虚高,可谓民怨沸腾,在被寄予厚望的药品招标采购失效的情况下,政府挺身而出,承担起责任也是应该的。作为纳税人的代言人,政府理应为公众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由于与医疗机构并没有太多的利益联系,相比之下,在药品招标采购中,政府至少要公正很多。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政府主持招标采购药品,即便说不上是最优选择,也可以说得上是次优选择。
但是,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政府可以绝对做到公正,确保自己不被利益拉下水呢?我看很难。药品招标采购之所以变味,是因为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不够透明,暗箱操作太多,且鲜有因这种恶劣做法受到查处的。在收益远远大于成本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就会选择为自己牟利。这正如马克思所说:"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因而,要想使药品招标采购公平、公正,最终达到降低药价,减轻百姓负担的目的,就必须做到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这两点是实现药品招标采购公平、公开、公正的最重要的保证,这两点做到了,才能使广大药品供应商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准确地获得采购信息,平等地参与采购市场的竞争。
问题是,当政府主持药品招标采购的时候,谁来监督政府呢?如果医疗机构的自觉是靠不住的,那么,政府的自觉就靠得住吗?政府的采购行为会不会也被一些奸商利用,进而拉一些腐败的公务员下水,共同牟取私利呢?
这其实又回到了刚开始的问题。药品招标采购地最大难点不在谁来主导采购,而是谁来监督采购,确保采购的公开和透明。因此,对于政府主导药品招标采购并能寄予太多的希望,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监督机制,使主导药品招标采购者受到监督和制约,同时建立起严厉的惩戒机制,让胡作非为者及时受到惩处。如此,药品招标采购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