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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律师协会消保专业委员会今天召开的“春运出行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律师对春运期间铁路客运票涨价的依据提出质疑,呼吁政府应力促在春运问题上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实现公平合理的春运消费。
北京律师协会消保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等专家指出,春运出行,是普通中国人每年都会经历的一次痛苦和折磨。只要在春运期间坐过火车的人,肯定会对火车里的拥挤不堪、脏、乱、差留下深刻的印象。
回家过春节是中国人民的文化传统和感情需要,这种需要已经成为一种非选择性的需要,买票乘车已经成了一种非选择性的消费。现在,铁道部门仅仅依靠所谓价格杠杆限制人民这些需求的实现。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由供求关系来决定的。但是,国内的铁道部门根本不是在这样的条件之下使用价格杠杆。
同时,火车票涨价违反了价格法。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铁道部与国家发改委在2002年举行了一次听证会,但该次听证会流于形式,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此后有关部门再没有举行过听证会,票价却年年上涨。
作为消费者的乘客支付了比平常更高的票价,却享受了更差的服务。这种不对等的普遍发生已经严重损害了作为一个社会基本准则的公平合理原则。应当在现有的条件下,增加经营者的义务,加重经营者的责任,平衡双方权利与义务,实现公平、合理的春运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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