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银行内外串通诈骗数千万元,并行贿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一副检察长(已判刑)的海口市侨光物业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范起明,日前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介绍贿赂罪判处死刑,同案其他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3年至14年有期徒刑。
1996年6月至8月期间,范起明、郑郁珠(被判无期徒刑)伪造印鉴和挂失申请,陈子勉(捕前系某银行海口市分行沿江二西分理处主任、被判无期徒刑)同意挂失,结伙将某商业银行海南代表处的定期存款3000万港币和海南银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定期存款1000万人民币取出,除支付客户部分高息外,其余款项瓜分挥霍。吴明雄(被判有期徒刑3年)身为某银行海口市分行沿江二西分理处的会计主管,明知挂失手续有问题,仍予挂失和办理非法票据的支付,致使国有企业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次票据诈骗仅某商业银行就实际损失港币2086万元。
法院还认定范起明犯有贷款诈骗罪、介绍贿赂罪等违法犯罪行为。1994年4月至1995年初,范起明指使海口市侨光物业发展总公司职员周民(被判有期徒刑8年)伪造房产证,重复抵押,骗取某银行的贷款合计人民币2300万元,致使该行遭受巨大损失。
1999年11月至12月期间,范起明通过他人先后收取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浩生人民币20万元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曹德才的人民币10万元,作为他们两人办理取保候审的活动经费。范起明从中分别拿出5万元和7万元,通过他人转交给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王德伟,要求为陈浩生、曹德才两人办理取保候审。但最终未能办成。后范起明因此收回王德伟退回的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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