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发布《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该《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指导原则》提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医疗资源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体现整体、集中、标准、规模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指导原则》对采供血机构设置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如设置地、供血半径等。《指导原则》强调,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或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前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设区的市辖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指导原则》还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内容与权限和采供血机构的调整和《规划》的修订。
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血站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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