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在依法维护自己权益时,不仅可以享受到法律工作者无偿的帮助外,还可以同时得到减免诉讼费等司法救助。
记者从10日召开的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主任)会上了解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下发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近日施行。根据这个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规定还指出,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情形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根据这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在民事诉讼中实施法律援助,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计算。
据了解,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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