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2005年12月11日《新京报》A06版发表的一条不显眼的消息《北大教授孟二冬带病援疆》,我感到心颤。这类事情让我第一次感到心颤的,是90年代读到的关于好法官覃彦的通讯。通讯报道说,他每天拖着沉重的病体坚持上班,一步一步地爬上他的位于四层的办公室。在那时的氛围中,反对宣传这样的典型还比较困难,人民日报头版的“今日谈”在该报全文发表赞扬覃彦的长篇通讯的同时,温和地责怪覃彦的领导:看到覃彦如此艰难地每天爬楼上班,为什么不能把他的办公室搬到一层呢?此后,这类宣传有所减少。几年前,覃彦病逝。这次又看到同类的报道,就需要罗嗦几句了。我们的传媒所报道的典型人物的事迹确实感人,但是很多不是病着就是因为带病坚持工作而逝世了。在以前“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口号下,这种精神曾经鼓舞着全国人民克服困难,度过了很多难关。然而,我们早已进入了和平发展的时期,并且朝着法治社会发展,关于典型的认识模式和宣传典型的思维方式应该换换了。
这次关于北大中文系孟二冬教授的消息说,他在新疆石河子大学对口支教,带病坚持工作,以致倒在讲台上,后确诊为恶性食管肿瘤。近一年来,他接受了三次大手术,但仍然坚持课题研究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我国正在朝着法治社会的目标发展,根据劳动法,职工有劳动的权利,同时还有休息的权利。职工生病了,他就应该休息,如果由于鼓励带病坚持工作而发生问题,他所在单位的领导要承担责任的。劳动权和休息权也是人权,我们不断地表彰带病坚持工作,给外界造成的是我国不尊重人权的印象,怎么可以在人家生病的时候鼓励坚持工作呢?和平时期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忽略这个问题,即发生突发性的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险情,因为情况紧急,只要能上的就要上。但在平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思维的方向不是鼓励当事人,而应是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为什么不能保证自己职工的休息权利?
这是在教育界,带病坚持工作似乎对社会不会带来其他问题,若是在生产企业,消费者知道自己消费的产品是职工带病坚持工作生产出来的,还敢消费吗?特别是食品企业。即使是工业企业,例如生产汽车,如果购买者知道他买的车子是一群病人制作的,会买吗?健康生产,是市场经济的一种不言而喻的前提。
当然,我们会说,这并非提倡带病坚持工作,而是提倡学习他们的精神。确实,鼓舞当事人带病坚持工作的那种顽强意志是感人的,然而我们所提倡的“精神”怎么可能脱离具体的情境呢?长此以往,人们不能不形成一种认识的偏差:只有干到有病不下岗的份儿上,才够得上表彰的层次。根据现行法律,发现这样的问题,在肯定当事人精神可嘉的前提下,首先要对他所在单位的领导进行问责,为什么不能保障这样优秀的人物的休息、养病?而关于公开表彰的标准,其规则必须变化,要让人可学、能学。如果号召学习的对象不是病得起不来就是活活病死、累死,谁敢学啊?其实,宣传中坚持锻炼身体、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做出很好成就的教育界的典型,至少在北京市的范围内我就看到过,只是不够“潜规则”中的所谓典型人物的标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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