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关于接受张洪祥同志辞去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张洪祥同志辞去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张洪祥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接受韩忠学同志辞去湖北省副省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韩忠学同志辞去湖北省副省长职务的请求,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接受韩忠学同志辞去湖北省副省长职务。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接受靳军同志辞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靳军同志辞去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接受靳军同志辞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接受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任命敬大力同志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任命敬大力同志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关于接受张牢生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张牢生同志辞去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张牢生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按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接受刘学伦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请求和易文杰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刘学伦同志和易文杰同志的辞职请求,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刘学伦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和易文杰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任命:张牢生同志为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传奇同志为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邱思胜、段安华、施中传同志为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决定任命:王忠法同志为湖北省水利厅厅长;免去:段安华同志的湖北省水利厅厅长职务。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五号)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为732名。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出缺11名。其中调离本省的7名:辜胜阻(武汉调北京)、黄湘平(武汉调北京)、张野(宜昌调北京)、李金文(武汉调上海)、吴宏波(武汉调安徽)、黄道国(武汉调广东)、叶希耕(武汉调安徽);因岗位变动和本人原因辞职的2名:杨楚坤(武汉)、王明先(武汉);被罢免代表资格的1名:马荣华(鄂州);去世的1名:刘钢(武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武汉市等5市的人大常委会分别补选了13名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苗圩(武汉)、马小援(武汉)、王少雄(武汉)、吴一民(武汉)、张林(武汉)、郑永新(武汉)、黄卫国(武汉)、黄克强(武汉)、黄楚平(武汉)、郭生练(荆州)、郭有明(宜昌)、郑清胜(鄂州)、敬大力(十堰)。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苗圩等13人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729名。
特此公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