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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东省物价部门了解到,12日起山东商家销售商品时,“市场最低价”“批发价”等宣传语言将被禁用。
据了解,山东省、济南市两级物价管理部门11日向商家发出了禁止价格欺诈的提醒函,明确要求从1月12日起,商家不得使用“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文字,不得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
随着春节临近,商品销售迎来高峰期,各种“打折”促销活动此起彼伏,其中不乏假打折、真提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山东省、济南市物价部门要求,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销售商品时,不得采用先提价再折扣或赠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不得在标价签上填写不实内容诱导、欺骗消费者,不得漏标、错标、故意涂改乱画误导消费者。销售处理商品必须标明“处理品”字样及价格。降价或者折扣销售商品时,应当使用降价标签,并如实标明降价、折扣的原因、起止时间、原价、现价及折扣幅度。以价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当如实标明参加赠券销售商品的范围、赠券的计算方法、使用期限、附加条件等内容。
对积分返利、有奖促销等时下流行的销售方式,山东省物价部门规定商家应当如实标明积分办法、返利数额及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名称、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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