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女出纳员白艳华利用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在两年半的时间里贪污拆迁款250余万元,购买了高档住宅、高级轿车,大肆进行挥霍,还用赃款出国留学。日前,白艳华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了以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书。
据介绍,白艳华捕前系原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高速公路(三期)领导小组办公室、延庆县110国道县城段东移暨延农路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纳。2001年1月至2003年2月间,白艳华利用其担任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高速公路(三期)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纳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向拆迁户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多次伪造拆迁补偿协议,将虚增的补偿款人民币2273895元非法占为己有。
据检察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白艳华是在2000年8月经人介绍到办公室担任出纳员的,虽然拆迁补偿协议不由白艳华负责填写,但办公室的公章由白艳华保管,她还负责制作拆迁款领取表,把补偿款从办公室帐上支出来到银行办成存折,通知拆迁户签字领款。白艳华供述,她就是利用这个机会,伪造了十余人的拆迁补偿协议,并将多增加的补偿款以被拆迁人的名字存入银行,再将钱取出后占为己有。
另外,白艳华还于2003年3月至2003年9月间,利用担任延庆县110国道县城段东移暨延农路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纳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采取复印已存档的拆迁补偿协议书,重复记帐的手段,将公款共计人民币309696元非法占有。这笔钱也是白艳华为自己出国留学准备的学费。
白艳华将贪污的公款人民币257万余元,用于个人购买高档商品房、高级小轿车或挥霍。2005年春节期间,反贪机关将回国过春节的白艳华抓获归案。案发后追缴部分赃款、赃物,尚有人民币130余万元赃款未能追回。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白艳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负责向拆迁户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其贪污公款肆意挥霍的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伪造拆迁补偿协议、虚增补偿款、重复记帐的情况下,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部分赃款已被追缴,可不认定其犯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据此作出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白艳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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