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今天刊出一组报道,“审视”中国内地的“灰色收入”。除列举了若干行业“灰色收入”现象外,报道也追问“‘灰色收入’有多少?”,同时亦指,从法律角度看,“灰色地带”漏洞仍大。
报道说,在各种统计年鉴中都未能找到任何关于中国“灰色收入”的正式统计数字,接受采访的有关专家也都表示,目前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方面确切的资料,而且几乎所有被采访者都拒绝以个人名义做出一个大致的估计。但中国社科院经济史副研究员李志宁还是从官方的统计数字中发现了一些端倪。
他在《一个中国经济学家的忧虑》一文中指出,2002年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2元。如果数字确切,按照李志宁的计算,中国3.6亿至3.8亿城市人口的1年可支配得收入总计就是2.5万亿至2.7万亿元,但当年全国的工资总额只有1.1万亿至1.2万亿元,那么城市人口收入在总量上就超出了“工资总额”约1倍半。难道中国城市的普通居民的“灰色收入”有1.5万亿元?是国家统计局的数字太保守了,还是他的推论太大胆了?李志宁称,只有“天晓得”。
从法制角度看,浙江省检察院一位姓萧的检察官说,“灰色收入”概念模糊,不能全部纳入法律条例。为此,也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去解决。此外,因为“灰色收入”本身比较隐蔽,取证较难,而且举报的也很少。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刘星说,“灰色收入”不在司法解释之内,法律上只有合法和非法收入之说。目前,只有公务员或政府官员因受贿、贪污被拘捕后,发现有大量财产来源不明,对超额部分以非法收入论处。报道说,目前中国内地还未曾发生仅因“灰色收入”而被定罪的案例。
报道说,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虽然界定了内容,但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且明确规定最高刑期仅为5年。一些腐败官员因此大钻法律的“空子”,不仅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例如,浙江省绍兴有一贪官,因受贿20万元被判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但其灰色收入就达60万元。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判刑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