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新安晚报报道,近日,安徽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单位受贿案,判决对颍上县人民医院处罚金100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及用赃款购买的救护车、医疗器械等予以追缴。
1999年7月至2003年2月,阜阳药商张某(另案处理)在与颍上县人民医院药品购销的经济往来中,以赞助费的名义,先后8笔送给颍上县人民医院回扣款62.7万元,该款被颍上县人民医院用于购买救护车2辆、病理切片机1台、冷冻离心机和放免仪各1台、桑塔纳汽车1辆。
2000年至2002年,颍上县人民医院在与阜阳药商朱某的药物购销过程中,以赞助费的名义,收受朱某药品回扣款4笔计款27.35万元,用于购买彩超机、脑病治疗仪、视频脑电机及操作系统各1台。
这两笔“赞助费”既未入单位业务账,所购设备及车辆也未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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