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的名词源于国外,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物业几乎等同于房产。但各国的叫法不同,主要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值随房产的产值而提高。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
据《北京日报》报道,“不管你有几套住房,几十年前买的还是刚买的,只要你持有房产,就都得交物业税。”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对第二套住房征物业税的说法给予了澄清。
陈淮解释,财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动产,一类是不动产。对于动产,中国早就开始征税了。例如,人们的银行储蓄等,都要缴纳20%的利息税。不动产则主要指的是房屋等财产。尚未进入决策程序的物业税,就是针对房屋这种不动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物业税一旦开征,所有房产都是征税对象,只不过对人们的普通住房征税额可以为零。但是,对于大户型的享受型住宅,物业税的征收税率就会定在3%,甚至5%了。
对已经购买的房屋征收物业税是否违背了“税不重征”的税法原则?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认为,按照法不追溯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则,对已购住房追溯征收物业税是不合法的。人们购房时不可能对以后税制的变动做出合理预期,因此,不能用一个新制定的而且是较重的征税标准,来约束此前的购买房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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