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不得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日前颁布的《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对行业协会组建、运行等事宜做出了新的规定。据了解,这是黑龙江省首次出台关于行业协会的专门法规。
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喜介绍说,该规定之“新”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首次对行业协会的概念做出了新的定义,即“是指以同行业从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二是明确划定了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即“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员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确定了行业协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除了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之外,还规定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还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财务管理应当与政府部门分离;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办事项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付与服务相当的价款;成立全省性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十万元,成立非全省性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三万元。
李喜说,近年来行业协会这项新生事物的发展很快,在促进行业发展和从业者自律等方面功不可没,但同时也存在着职能不明确、管理欠规范等问题。将于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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