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交公司应付赔偿责任
2005年3月,李朝晖等人将长沙市公交总公司告上了雨花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36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05年6月,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被告双方展开了一番舌战:事发时,公交车是否在“平稳行驶”?蔡佑兰是自身发病还是随车摔倒……这些细节都是争论的焦点。双方都知道这些细节链的最终认定才可以确认蔡佑兰死亡的真正原因,所以针锋相对,各不相让,而易、薛两位乘客的出庭作证,则使法庭的气氛达到高潮。当庭审理后,法庭进行了认真合议,最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蔡佑兰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被告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驾驶员驾车过程中处置不当,致使蔡摔倒,且在其倒地受伤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造成其因伤重医治无效死亡,侵害了蔡的生命健康权。被告应当对蔡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被告无法证明蔡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听到审判长当庭作出的裁决,李朝晖觉得眼里有些湿润。
2005年6月13日,雨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9.7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7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7万元。
随后,被告方长沙市公交总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法院。
变故:赔偿金跌至8万
今年1月4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该判决认为,长沙市公交总公司对蔡佑兰的死亡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同时认为,在核算蔡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当参照农村居民的标准,因为一审时是按照城市居民标准核算的。
由此,二审判决公交总公司赔偿蔡费用总计8.6万余元。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是根据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
赔偿数额的变化首先让李朝晖感到意外,而造成这种意外的原因只有一个:蔡佑兰系农业户口。
李朝晖及父母的老家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1989年李朝晖到长沙就业,1994年李的户籍迁入长沙市。李朝晖介绍,到长沙后,母亲虽然户籍没有迁入长沙,但一直是跟他住在长沙,已经10多年了。昨日上午,李朝晖拿到了长沙市公交总公司的赔偿,因为母亲是农业户口,赔偿少了13万。李朝晖无可奈何地对记者说:“为什么一下区别这么大,这个解释对农业居民充满歧视,这是在法制上的一种不公平啊!”
李朝晖表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将向有关部门申诉。
专家激辩同命不同价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很多农村居民离开家乡到城市中谋生,并定居在城市,但由于各种原因,其户籍并没有相应的由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从我国户籍制度来讲仍然属于农村居民,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农业人口。然而由于他们早已离开农村到城市生活,其消费性支出与具有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一样,早已按城市标准在生活。
“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两个名词,蔡佑兰原为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龙光桥村农民,户籍所在地是农村。1994年前,蔡佑兰便来到长沙,此后随儿子一起居住在开福区民主东街,经常居住的是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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