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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民工”: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一体

找工与招工对弈

www.zjol.com.cn  2006年02月13日 17:22:3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近年来,在国家领导人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下,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环境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改善。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落实和保护民工权益的规定和措施。在中央,2003年“国办发1号”文件出台六项规定解决拖欠克扣民工工资和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等问题;2004年,中央政府发文要求改善民工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2005年的中央1号文件把民工正式列入了产业工人的队伍等等。在地方,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北京出台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甚至专门制定了《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等等。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法律、规定和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民工权益状况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以拖欠民工工资为例,尽管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据2005年8月初的《华商报》报道,150名民工血汗钱被拖欠了一年多,为讨薪40多民工在工地组织“民工讨薪维权新闻发布会”。可是,就在民工为讨薪召开新闻发布会后,就遭到不明身份的人的暴打。另据2005年8月4日的《新京报》,国家教育督导团通过对天津、湖北、浙江和福建4省(市)督导检查认为,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数量仍不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尚待进一步落实。

  中央和地方政府民工政策的失灵迫使人们进一步反思,民工权益保障难究竟难在哪里?其实民工权益问题的背后隐含着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利益矛盾,既有劳方和资方的利益矛盾,也有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矛盾,还有城市和乡村的利益矛盾。比如中央文件规定,民工流入地政府应当承担起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但在广东省东莞市,一位政府官员曾对媒体诉说他们的“委屈”:从我这里挣走工钱,还要我来承担他的子女教育问题。这位官员认为,这个成本至少应该由民工的输出地和工作地的政府来共同承担,否则就不公平,而且当地政府也没有义务为这些非户籍人口解决所有的保障问题。因此,解决民工问题表面上看是还权还利于民工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打破原有的不利于民工的利益格局,平衡上述各种利益矛盾。

  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化使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随之而来的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利益的冲突是正常的,是社会发展的活力所在,但是必须将利益冲突保持在一定限度之内,不至于因为冲突太激烈而引起大的社会冲突和政治不稳定。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是一个利益均衡的社会,是一个各阶层、各社会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是一个各阶层、各社会群体合理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和保证的社会。和谐社会不是不允许社会分化,不是不存在利益冲突,而是在承认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的前提下,通过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妥协和合作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和实现不同利益主体的共赢。

  因此,解决民工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破解的课题。需要强调的是,解决民工问题并不是基于主流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和施舍,而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实际上,对民工权益的漠视和对他们生命、健康和应得报酬等权益的剥夺已经使整个国家、社会都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只是我们片面地强调了民工的低权益保护状况对低成本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正面作用,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我们已经和将要为之付出的代价。

  对国家来说,民工问题的持续存在降低了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并对政治稳定构成潜在的威胁。在现代国家,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相互的,公民对国家承担法定义务,但同时享有法律规定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国家存在的理由就是要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是国家未尽到其保护这部分公民的义务。而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成为侵害民工权益的主体,比如政府工程拖欠民工工资、政府部门收取比较高的管理费用等等,则进一步加剧了民工与政府的对立,降低了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在他们看来,城市政府是城里人的政府,是不会维护民工的利益的。笔者曾经组织的一项调查表明,民工对城市政府和法院的信任程度不高。这也能部分解释为什么许多民工不是用正当合法的方式通过政府部门或者法院,而是用爬吊塔、跳楼,甚至绑架等暴力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之所以说民工问题对政治稳定构成潜在的威胁而不是现实的破坏,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相对于民工的经济诉求来讲,民工的政治诉求处于次要或者隐性的位置。挣钱是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最主要动机,这一诉求至今没有大的变化。而外出务工经商确实满足了大多数民工的经济诉求,民工每年汇回家乡的大量现金就是明显的证据。因此,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抗议目标往往集中在经济利益上,斗争的对象多是具体的用人单位,而不是政府和现存体制。二是,农民传统的臣民型政治文化使民工经常是忍耐而不是反抗现存体制。民工大多有农村生活和劳动的经历。在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臣民型政治文化并不会随着民工地域和职业的变化而很快消失,甚至可能由于其在城市的边缘和底层处境而得到某种程度的强化。三是,国家民工管理政策的不断调整客观上缓和了民工与国家紧张的关系。我国的民工政策大体经历了从控制到引导、从管理到服务的渐进转变。国家政策的调整使民工能够感觉到工作和生活环境的逐渐向好,加上国家领导人对民工权益的高度重视,客观上疏缓了民工与国家的紧张关系。民工对政府的不满多指向一些具体部门和地方政府,而没有形成对整个体制的不满。但是这些有利于政治稳定的因素会随着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时间的延长和工作生活环境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而发生相反的变化。比如,新生代民工往往缺乏传统农民的忍耐精神和保守性,更多地和市民比较。面对同样的权益状况,他们的相对剥夺感会增强,很容易成为政治不稳定的发源地和政治动员的目标人群。

  对社会来说,城市主流社会对民工群体的歧视和对他们权益的漠视和侵害,引起了民工对城市主流社会的不满,甚至在少数民工身上发展为社会仇视和社会报复。作为城市社会的弱者,民工在面对城市主流社会的剥夺和抛弃时,并不是完全的被动物,他们可以通过“社会报复”来回应这个漠视和遗弃他们的社会。一是积极主动的报复,比如犯罪;二是消极被动的报复,比如自暴自弃、自甘堕落,形成一些反社会、反文化的特殊群体(卖淫者、吸毒者等)。无论哪一种社会报复都将使整个社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许多市民往往将城市社会治安的恶化简单归结为大量民工的涌入,却没有深入思考他们为什么走上犯罪的道路,更没有反思自己或自身所在的社会群体在民工犯罪的问题上扮演了怎么样的角色。正因为如此,公安部的一位专家在分析张君等人制造的轰动一时的某商场黄金大劫案等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时,说过的一句话——“他们是被推向犯罪的边缘”才更加令人深思。前不久被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深圳“阿星”事件和王斌余讨薪杀人事件再次将民工对社会的报复问题严肃地呈现给世人。即使民工不进行社会报复,在这个经济社会联系日益紧密,不同阶层和社会群体休戚与共的现代社会里,对民工权益的漠视和侵害最终也会祸及城市主流社会自身。当面对2003年的SARS危机中缺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几百万民工的大逃亡时,城市社会第一次深刻地感受到善待民工就是善待自己。

来源: 世纪中国 作者: 徐增阳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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