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与四被告当庭逐一交锋被告辩护律师认为罪名应为非法经营
【指控事实】
29人持“旅游签证”赴塞浦路斯“打工”
公诉机关经审查明,去年4月份,被告人何某得知宋某(另案处理)能通过其兄骗到塞浦路斯共和国的签证,并为相关人员变更身份非法留滞在该国打工。后何某指使本案另一被告王某以每人6万元人民币的收费标准组织人员。王某又将此情况告诉了被告人师某,师某本人表示愿意前往,并先后交给何某、王某共计53000元。
随后,师某及涂某(另案处理)带着王某到河南省新县招揽赴塞浦路斯的打工人员。其间,何某本人引诱、拉拢了河北省沧州市人王某某、吕某两人,并收取王某某人民币27500元,后又通过师某、涂某引诱、拉拢了河南省新县陈某等五人,并收取每人人民币53000元到65000元不等的费用。何某随后将上述8人的签证材料交给宋某,由宋某伪造了这8人为天津泰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材料。
同年5月2日,何某、王某在北京某旅行社对上述8人进行了培训,并伙同宋某以奖励员工出国旅游的名义,于转天在塞浦路斯驻北京大使馆骗得了前往塞浦路斯的签证。5月25日,师某作为领队带领上述7人及宋某组织的其他21人从北京乘飞机前往塞浦路斯,旅游签证期满后,师某等6人在机场逃跑,造成极坏的国际影响。后其中部分人员相继被遣送回国。
被告人赵某为帮助何某逃避警方抓捕,于同年6月14日,以本人名义承租了本市和平区观云里的一处住房供何某居住。
此案影响恶劣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表明,此案影响极为恶劣。其中有一份发表于《参考消息》的新闻报道,题为“中国劳工梦断塞浦路斯”,详细记载了此案的发生过程。另外,新华社也曾就此案进行过报道。
书证中还有一份塞浦路斯驻北京大使馆给我国公安部的照会,对方通过官方渠道,希望我国政府对此案提起高度重视。公诉人指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组织偷渡犯罪活动日渐猖獗,而且越来越团体化、职业化。通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已经看到以宋氏兄弟为首的犯罪集团贿买使馆中方雇员、国内外勾结、里应外合组织偷渡的犯罪事实,本案被告人何某、王某、师某所犯罪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涉案偷越国境的8人当中,有6人在塞浦路斯机场逃跑,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形象,公诉机关认为应认定为《刑法》第318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建议法庭罚当其罪。
被告人辩解漏洞频出
在昨天的审理中,4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各有不同,但都有辩解。为此,公诉人与被告人的庭上交锋也十分激烈,仅这个环节就进行了4个小时。
第一被告何某对指控异议颇多。“我不知道宋某是骗子”“只想为他们办出国劳务”“直到被捕才知道犯了罪”其还称自己本意是想“开辟一条挣钱的渠道”。对于被害人持旅游护照出国一事,他称是“签证之后才知道的”。
公诉人当庭指出,根据何某此前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多次供述,证明其从2005年开始组织人去塞浦路斯劳务,先用旅游护照方式出去,再转成劳务身份,还发给29名被组织者每人一份材料,材料上写着此人是泰鑫公司员工,因工作业绩突出,奖励出国旅游,让他们记熟,以便应付签证工作人员的核对。
第二被告王某是泰鑫公司的职员。公诉人首先肯定了他的认罪态度,提醒他在法庭上珍惜机会,如实供述。王某称他当初不知道是非法的,因为“何某说是合法出国劳务”。而且他也没收过65000元,最多只收过60000元,都交给何某等人了。对于旅游护照一事,王某也辩称自己是“签证之后才知道的”。当初不知道这些人是以旅游名义出国的。
第三被告师某是笑着被带上法庭的。法官提醒他要严肃。他承认大部分指控事实,但表示不认罪。他说:“我没想组织人偷越国境,只想出国打工,我花的是自己的钱,5万多元呀,组织的人也都是我的亲戚朋友,其中有我岳父岳母、我妻妹,还有我舅舅的朋友。”还说,“谁想到跑那么远弄个非法滞留。”
公诉人接着用一连串的提问证实师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组织几名被害人偷越国境,还担任了这些出国者的领队。但对于是在签证前还是签证后知道自己是领队一事,双方有一番精彩的对白。
公诉人起初问:“你在签证前就当领队了吗?”
“不是。签证后才当上的。”
“签证时你是第几个进去的?”
“第一个。”
“为什么让你第一个进?”
“因为我是领队。”(师某脱口而出)
公诉人接着问:“那就是说你在签证前就当上领队了?”师某只能承认。
为什么公诉人对上述三人每人都提到了这个问题。庭后,记者就此采访了公诉人。公诉人说,这个情节将证明被告人在此案中的地位、犯罪情节,并可能会影响到对他们的量刑,所以这个问题很重要。
赵某是一名中年妇女。对她的审问更富有戏剧性。她说她不是泰鑫公司的工作人员,跟何某也没什么关系,就是“没事到他公司玩玩”。审判长问她,“泰鑫公司有娱乐项目吗?”“没有。”“没有,你去那儿玩什么?”“就是串串门。”公诉人宣读的她以前的供述却表明,案发后,何某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被害人追债,让赵某租了房子,继续接待为出国而咨询的人员。
此后出示的证据中,有多名证人证明了上述指控事实。
法庭交锋:到底应以何罪论处
在昨天下午的法庭辩论阶段,罪名和情节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何某的律师认为何某不构成组织偷越国境罪,而应以非法经营罪对其量刑,他认为何某的情节中不具备非法组织偷越国境的客体。
王某的律师则提出,王某在本案中参与程度小,地位作用轻,应从轻量刑。
公诉人认为,庭审事实及证据表明,何某、王某、师某组织他人以“旅游观光”为名而行“出国打工”之实,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至于王某是否属于从犯一节,公诉人强调了两个事实,即王某在获悉何某可以组织他人到塞浦路斯打工后,在介绍了师某以后,又到河南招揽人员,本案中出境的8人中就有6人为王某直接拉拢、介绍;另外在签证前,王某与何某共同对该8人进行培训,并在转天跟宋某带领师某等人到使馆签证,这些行为说明其与何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不分主次,作用不相上下,均是本案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