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疑患艾滋病准新娘登记瞒病情
被疑患有艾滋病的四川渠县女孩张丽(化名)和不知道实情的男友王瑞(化名),2003年11月20日来到成都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这让替张丽检查的医院顿时陷入两难,因为
新《婚姻登记条例》不要求提供婚检结果,而不说吧,对准新郎又极不公平。
23岁的张丽来自渠县农村,小学毕业后就到外面打工。2001年她在深圳认识了比她大很多的王瑞。2003年8月他们决定结婚,分别回到户口所在地开具婚姻证明。
9月22日,两人在成都一妇幼保健院做婚前体检时,张丽被查出其筛查实验呈阳性,需进一步复检。张丽立即请求医生不要将这事告诉男友,并对王瑞说:“10月1日后我们再来办手续吧,那时候简单多了。”10月9日,两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处要求办手续,但由于张丽身份证号码最后几位数和户口簿上不符,张丽只好先回老家重办身份证,过些日子再来申请结婚。
婚检机构究竟应不应该将张丽疑患艾滋病的事实告诉婚姻登记机构?省卫生厅法制处刘处长认为,女方应当将这件事告诉男方,但她坚持要隐瞒的话,医院也无可奈何。因为艾滋病属于一类传染病,病人极易受人歧视,医院没有权力将这些情况告知本人以外的任何人。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有关人士表示,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无权要求前来办证的新人去做婚前检查。如果张丽和王瑞两人不提供婚检报告,而声明互相已经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的话,民政部门就无权不发结婚证给他们。
摘自《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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