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5点,北京,当大多数人们都在香甜的梦乡时。22岁的芊芊(化名)刚刚从舞厅离开,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她下海做起了三陪。当记者问她,在舞厅做事安不安全时,她那还带有几分纯真的脸上露出了一丝不屑:“真老土,没有官面上的保护,哪家夜总会敢提供性服务?”
据统计,我国现在有各种娱乐场所数十万家,其中有多少家有“官股”参与至今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但是,据业界人士透露,失去“官股”就等于失去了保护伞,一家娱乐场所很难生存下去。
即将于3月1日起实行的由国务院新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引起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关注和质疑:条例严格规定禁止官员在娱乐场所持有股份。但是,这些官股谁来清查?官股退出谁来监督?一个法律的颁布一定要具有可执行性,不能执行,说得再好也只能是掩耳盗铃。
“娱乐场所”界定难
究竟什么场所属于该《条例》的禁止之内呢?
“我们所说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大致包括两类,一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场所等,二是指依靠游艺器械的经营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台球厅等。”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对“娱乐场所”的定义范围给出了解释。
当记者问及酒吧、娱乐场所是否也该执行此条例,张新建说,一些酒吧和洗浴中心等场所虽然也有专业演员的文艺演出活动,但这些演出是整个营业项目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主营项目的配套服务。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不属于《条例》管理范畴,酒吧和洗浴中心的演出活动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去管理,网吧则按照《网吧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三者都不属于《条例》管理的范畴。因此,酒吧、洗浴中心不属于该《条例》禁止之列。
“娱乐”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使人快乐、消遣”,可见“娱乐场所”自然就是:使人快乐、消遣的地方。这样执行不同的标准,恐怕会给执行上带来不便,也容易引起这些娱乐场所之间的不满。因此,在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上,该条例肯定增加了难度。
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难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违者将撤职开除”,这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在申请娱乐场所的营业时,和以往旧条例相比,对娱乐场所经营主体的规定严格多了:经营主体不仅排除了四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擅自投资、经营娱乐场所被取缔的投资人和负责人,也被规定终身不得再开办娱乐场所,这是终生禁入制度。另外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也是不被准许的,经营主体有这么三点限制。
张新建还提到,为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亲属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新建的娱乐场所在申请工商注册时要提供董事会、主要负责人员名单,在向群众公示、听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群众举报和监督。
以往也有旧条例在执行,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去年前4个月,辽宁省鞍山、本溪等市有3名民警与配偶违法经营为涉毒涉黄场所充当保护伞。去年3月24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民警郑春华与社会人员在江岸区一个娱乐大厦内以打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被现场抓获。
据有关资料统计,2005年,公安部门受理民警违规从事赢利活动36件,吸毒、贩毒、嫖娼、赌博138起,大部分发生在公共娱乐场所。
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亲属参与娱乐场所经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官煤勾结”有很大的相似点。他们可以享有“干股”,做法更为“灵活”,也最难查。对于娱乐场所中该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用权力入的“干股”,并无资金注入等情况,审查难度最大,而由此产生的“官娱勾结”的平衡也很难被打破。
有些娱乐场所老板与官员相互勾结暗箱操作,他们的行贿方式比较隐蔽,官员一般不亲自参股或任职,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化名登记,只要娱乐场所老板不举报很难查出。作案方式的隐蔽,成为治理“官娱勾结”的一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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