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日前出台,并将于3月1日施行。这部地方性语言文字法规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针对性。
《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责,并规定了人事、教育、广电、出版、工商、市政等二十多个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语委组
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管理运行机制。根据规定,上海要建立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制度与监测制度、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制度,同时完善语言文字工作执法体制。
按照《实施办法》,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学校教育教学、广播电视、种类会议、展览和大型活动,都必须使用普通话和汉字,相关做从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普通话水准。
办法还对网络语汇、方言、繁异体字和外语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在网络语汇方面,符合现代汉语词汇、语法规范的,或者符合汉语造词规律的,特别是信息技术方面的专业用语,允许使用,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用语。繁异体字的招牌、外语的标志牌都必须有规范汉字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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