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主任的回扣则由药商直接付给,有的还每月按从500元到2000元、甚至4000元不等,给那些主任发固定的“红包工资”。
药品推销商们给药房主任或院领导的回扣则是另一种方法,有的是按其总购药价的3%~5%不等给予一次性巨额回扣,往往一次就上万元,或是直接给予高档公寓等实物,当然过年过节还会封以每人5000元或1万元不等的大红包。
现行法律无法追究违规收回扣医生的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即使像新会区人民医院这样引起震动的超大群体的巨额腐败,目前除了对原院长实施刑拘之外,对众多医生的处理办法只是要求其将回扣款上缴了事。当地对外的口径是“确保医院秩序的稳定和医疗安全,不能让医院没有医生看病”。
但在实际操作中,让检察机关颇为苦恼的是,尽管医生群体收受“好处费”早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尽管有关人员也认为医院是国有事业单位,医生给病人看病的行为完全可以比照国家的公务行为,但由于对医生身份的界定毕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他们不属于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的对象。问题再严重,也只能勒令其上缴红包再来个纪律处分了事,没有谁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名参与办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手握处方大权、收受回扣红包还说不上是贪污受贿,既然不存在风险,必将刺激更多的医务工作者肆无忌惮地伸出自己的黑手。处理医疗腐败应该及时引入司法程序,而在查处医疗腐败中法律法规的漏洞也亟须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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