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采购药品时,不允许只购进价格高的药品,必须充分考虑患者的需求差异,对同一化学通用名、同剂型药品要同时购入不同价位的品种,以满足不同经济承受能力患者的购药需求。这是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昨日公布的药品采购必须遵循的标准,也是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解决百姓看病贵问题的一项举措。
二级以上医院所需药品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之后各医院从中标候选品种中选购药品。为避免医院在选购时只选价高药品和擅自上调药品价格情况,减轻老百姓的医疗负担,昨日公布的有关管理规定,除要求各医院在选购时必须同时购入不同价位的同品类药品外,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候选品种中选购药品,不得擅自采购和销售非中标品种;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除招标时经专家讨论确定适当上调价格的个别品种外,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上调药品价格,否则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理;医疗机构在采购过程中,不得再次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二次价格谈判,也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变相价格调整。
据悉,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经常性组织对医院药品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予以通报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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