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载文章称,中国对事业单位的改革是伴随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而进行的。
文章指出,公益事业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公益机构是现代社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在公共物品中,除了事关国家安全、稳定或需要执法操作的,其它的都可由政府机关以外的机构来承担具体事务。通常把这样的机构称作公益机构,也被称作政府机关和企业以外的第三部门。
文章指出,自19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对公益事业体制及相关的事业单位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这些改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举措:改革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与运行方式;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把部分过去由政府承担的事务交给市场;对相关事业单位实施企业化改革;在社会事业发展中引入民间和社会力量。
文章分析称,改革初步厘清了中国各类组织的事权,形成了主要由事业单位举办公益事业的局面。但当时的改革对基本国情和公益事业的特点考虑不够,改革的主要初衷并非为了改善公益服务而是为了减轻财政负担,以致许多提供最基本公益服务的部门由于具有创收能力而被市场化;同时,由各部门分头进行改革操作,缺乏统筹,导致许多领域出现取部门利益舍公共利益的现象。主要体现在:
一部分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行为换取收入、且不具有社会公益性的非公益机构也被列为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此类机构利用与营利性市场主体完全不同的地位和特殊条件参与经营活动,造成了经济与社会秩序的混乱;
另一方面,一些承担社会公益职能,事实上不应市场化、企业化的机构却被推向市场。这些机构在实施了企业化改制或企业化运行后,自然将营利视为主要目标,其本身应当具有的公益目标则大都被放弃,一些机构甚至还不惜采取损害社会公益目标的手段获取自身经济利益。最终结果是政府职能和国家目标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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