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今天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决定将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现行审计法自一九九五年开始施行,近十年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状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各界也对加强审计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此次修订审计法,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国际惯例,在保持现行法律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旨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审计法修正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今次会议进行了二审并通过修改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表示,修改后的审计法,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监督制度,加大了审计监督力度,对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修改后的审计法,将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监督制度,加大了审计监督力度,为维护财产秩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这次对审计法的修改主要有三点:
一是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重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政府应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二是增加了对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严格了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规定对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本级政府裁决。
修改决定草案中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对此规定,有些委员建议删去“由国务院规定”,或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也要纳入审计监察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解释说,对规定范围内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审计,国务院亦有具体规定,对上述规定以不再改动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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